买卖合同交付前货物损坏是谁担责

2024-05-15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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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合同付前货物损坏是谁担责

1、交付前的货物损坏一般由出卖人担责,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如果货物是由出卖人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则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由买受人担责。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何确定损失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具体的规定,可参照国内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经验确定如下认定原则: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能够通过协商确定的,则按照其约定;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原则上可比照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升值的损失;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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