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有哪些

2024-08-24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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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的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有哪些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零八条 【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二、买受人的权利

并且在买卖的过程中,买受人除了应负违约的责任,还有买受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除外。

(3)买受人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4)买受人对出卖人多交付的标的物,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的部分,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

(5)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6)试用买卖的买受人试用期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7)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出卖人按约定将标的物致于交付的地点后,买受人没有按约定收取标的物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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