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刑事案如何定案?

2024-05-27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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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刑事案如何定案?

刑事案证据不足的案件结案具体如下:

1.在侦查阶段,公安认为证据不足的,应当撤销案件;

2.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可以建议公安撤回案件,或者直接作出不起诉处理;

3.在审判阶段,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刑事案证据不足的处理

1.自诉人应及时向检察院或法院了解情况,对相关证据予以补充;

2.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二次补充侦查后如果仍认为证据不足无法起诉的,应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3.法院经审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应驳回起诉。

刑事案件的定罪证据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具体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的性质

1.合法性

(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代理。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

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

依据刑事诉讼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2.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要求纳入诉讼过程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相关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这说明证据必须与本案事实相关,否则对本案无实际意义,应予摒弃。换言之,原则上一切无关联性的证据都应排除,这就是关联性规则。证据的关联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二是证明事实对案件事实有正面或反面的证明作用。”

3.客观性

(1)证据形式的客观性,指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能以某种方式为人们所感知。

(2)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正发生过的事实,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反映。

(3)指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是客观的。证据的客观性除了要求证据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以外,还要求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符合客观发生过的实际情况。

(4)证据的客观性使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可靠性和说服力。任何证据都有一定的来源,证据的来源除必须合法外,还必须是客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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