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权处分

2024-04-12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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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无权处分

1、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的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的财产。原所有权人可以追回被处分的财产,但如果受让人是善意取得,并且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的,则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回,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追责。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无权处分的追认的方式有哪些

我国规定了三种不同情形的追认权,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可就此行为行使追认权;

(二)是无权代理制度中的被代理人享有的追认权;

(三)是无权处分制度中权利人享有的追认权。

前两者的追认权均规定相对完善,但关于无权处分中权利人如何行使追认却未作详解。一般认为,常见的追认权的行使方式有以下两种:

1、明示。一般认为,追认一般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以明示的方式是行使追认权的最典型的形式,如通过语言、文字的或其他方法直接的进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权利人的意思即可。至于是否采用特定的形式,一般不作要求。

2、默示。关于默示内涵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可推断的意思表示,即权利人不使用话语,而使用某种具有特定的、法律行为意义上的符号。这种情形可以是约定,也可以是交易习惯,这种可推断的意思效果与明示的效果是一样的。二是真正的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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