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书面审理存在哪些问题

2024-05-06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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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书面审理存在哪些问题

(一)异议的条件未作规定

现行《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至于异议的形式、异议的理由、异议的证据材料等方面都未作要求,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管辖权异议申请无序的状态。

(二)异议申请程序不规范

(三)异议处理方式书面化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但是对审查的形式未予以明确。

实践中,我院把管辖异议看成是一个程序问题,往往在把管辖异议申请送达给原告后,仅仅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而不是运用审理程序进行审理。在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只进行形式审查,相关证据材料根本不经举证、质证和辩论。

(四)异议处理期限未规定

纵观《民事诉讼》及司法解释,相关法律只规定了第一审法院必须在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并没有对上诉审的审理期限作出规定。这样,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二审审理期限就处于无据可依的状态,极有可能造成诉讼程序的过分迟延。

(五)确定管辖过于职权化

在裁定异议成立后,法院依职权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当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时,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指定由哪个法院审理的,该案最终就由指定的法院审理。

在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的过程中,相关法院的操作程序根本不考虑原告选择法院管辖的权利,原告不能富有意义地参与异议解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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