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以选择法院吗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是不能选择法院的,但如果双方约定管辖的法院除外,不同民事诉讼法管辖权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1、级别管辖
定义: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划分标准:
(1) 基层人民法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级人民法院:
① 重大涉外案件;
②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和商标纠纷、海事海商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的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辖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
(4)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
定义: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
(1) 一般地域管辖 定义: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 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即被告就原告
①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 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 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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