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中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吗

2024-07-28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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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中是否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什么是环境侵害中的精神损害。其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姓名、肖像、荣誉、名誉、身体、健康、生命、名称等人身权权利,给受害人的人格、精神、尊严、信誉、品格等造成损害。从而使其产生愤怒、恐惧、焦虑、悲痛、烦恼、忧郁、绝望等精神痛苦。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则是特指在环境侵权行为中,因环境破坏而致使受害人遭受的上述一系列的精神痛苦。其次,如何对精神损失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若干规定中明确了: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五种赔偿方式。前四种赔偿方式只要侵害人为一定行为即可完成,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则存在一个量化问题。在人身侵害等传统侵权案件中,通过大量的司法实践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形成了一个稳定的赔偿模式,而环境侵害中的精神损害由于其出现时间较短,法律规定空白,致使如何量化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关于精神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条中例举了六项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通观这六个因素,其均是从侵害人方进行考虑,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列入受害人方的情况,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疏忽。在环境侵权的法律关系中,侵害人本来就处于优势地位,如果过于强调侵害人的经济赔偿能力,则有可能产生负面的影响。所以应该优先考虑受害人的情况,如受害人受到伤害的程度、他们的财产状况等。在此,司法解释忽略了弱势的受害方有机会能够获得的权益。结合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在具体量化环境侵权中的精神赔偿时,我认为应该考虑如下因素:

1.人所受到的侵害程度。这是整个赔偿的核心;

2.人受到侵害的年龄、性别。如果被害人遭受环境侵害的年龄较小,则这种环境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很可能伴随其一生,当然应该得到更多的损害赔偿。而老年人小孩、妇女因其精神承受能力较弱,在进行赔偿时也应该予以适当倾斜;

3.人的过错程度和事后处理态度。如果侵害人对于环境的破坏时出于过失并且在事后积极的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则可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4.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显然长时间遭受环境侵害比短时间的刺激所受到的精神损失要大的多。而在居民密集区域、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区域实施的环境侵害行为比在工业区所造成的损害要严重。个人所受到的精神创伤更大。

5.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如果我们一味的强调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忽视了侵害人的经济能力,动不动就开出一张数额巨大的“罚单”,使侵害人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支付,这只能使法院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不仅无法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也间接的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恰当的赔偿。

可以看到,在我国虽然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较少,在环境侵权方面的相关规定更为稀有,但随着我国公民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以及各地方法院的法治建设的不断摸索,实现对环境侵权物权法2精神损害的赔偿也变得可行。在我国也不断的出现相关了案例。如2001年12月2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某小学学生刘-露等407位同校学生诉某化工厂环境污染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案。[3]该案被认为是国内因环境侵权行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2款、第九条第3项、第十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被告某化工公司应赔偿原告刘-露等407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035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费等等。该案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刘-露等407位同学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总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达到20余万元,为我国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开创了先河。但可以看到,相较于起诉人要求的巨额经济赔偿金不同,终审法院只支持了被害人每人500元的精神抚慰金,而达到20余万元则是由于人数众多的缘故。单纯就数额来讲,我认为这500元的精神抚慰金并不能完全弥补受害人精神上的创伤,更不能达到警戒企业不能再犯的目的,但总归可以看到我国并不是不保护环境受害人的精神权益,而只是由于当前的法治环境和经济水平的限制,而使我国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方面处于滞后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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