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认定书是否送达犯罪嫌疑人

2024-04-30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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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药认定书是否送达犯罪嫌疑人

1.假药认定书不会送达嫌疑人,假药认定书作为案件的证据,应当作为案卷材料由侦查机关保存,侦查结束后,一并移送到检察审查起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二、如何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

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应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这符合前述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界限:

①犯罪对象不同:一个是假药,一个是劣药。

犯罪形态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方构成犯罪。

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实践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一般来说应依赖于对假药这种物质和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事实判断。例如。对假药的成分、性质、效用的医学鉴定以及对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推断。对于虽属假药,但对人体健康不一定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况,需进行具体鉴定,若药品本身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当然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若药品本身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当然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事诉讼》的规定,对于假药刑事案件,假药认定书是重要的证据材料之一,侦查机关不会送达给嫌疑人,侦查结束后,侦查机关会将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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