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要具备哪些风险防范

2024-06-01 02:00
admin

所以到律所学的第一课就是:不能够全部相信当事人所说的。之所以称之为第一堂课,是因为我们律师初踏职场,接收的教育也往往是“忠诚于当事人的诉求,并竭力为其争取”,“忠诚”和“怀疑”是相互矛盾,而且并存的。基于实践中的种种,归纳几个我目前所知道的应该养成的防范风险习惯,欢迎补充。

一、要养成记录当事人所述的习惯

具体操作就是:制作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将与案件有关的重要点作为问题向当事人发问,当事人所答的记录在案,结束后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字。制作的时间、次数不限,根据案件类型及复杂程度判断。

之所以认为这个习惯的必要性,在于实践中碰到当事人故意隐瞒重要情况,导致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方向弄错,“案中案”常常被当事人隐瞒。所里有一同事碰到一起案子:表面看似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有对方的欠条实际当事人隐瞒了欠条形成过程、对方濒临破产、双方之间还有其他单据等情况,继而引发对方当庭否认欠条非其所签、被告主体不适等状况。所幸所里同事一开始询问时隐约感觉当事人所称述的有出入,故而制作了调查笔录,该案即便败诉,当事人也无法将所有责任归责于律师。

二、要养成必要时重新制作委托文件的习惯

具体操作就是:如果当事人委托时,未全部掌握被告身份信息,可先按现有被告信息进行委托,待被告全部确定后,应将全部被告列明,重新制作委托文件并注明时间。

仍旧是所里同事的经验:民间借贷纷,当事人一开始只知道借款人名字,不知其配偶,同事律师先制作了委托告借款人的委托合同;时隔多天后,当事人多方打听到其配偶名字,所里同事律师重新制作了委托告借款人及其配偶名字的委托合同,碰巧后来查档时发现,就在重新制作委托合同后2天左右,借款人配偶将房子转移了。所里同事因为不嫌麻烦重新制作文书,而躲开了当事人无理指责。其实,本案有其凑巧性:恰巧借款人是省外人士,当事人无其任何身份信息,只知道在哪个公司上班,所以无法查其结婚登记情况。而且另一个很有意思的是,所里同事是通过赶集网查到的借款人的基本信息。

三、要养成记录当事人调解意见的习惯

具体操作就是:一般特别授权给律师后,当事人不会到庭参加诉讼开庭调解时,我们律师通过电话与当事人沟通调解意见,这种情况下最好将当事人同意调解意见的通话录音下来,尤其是工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团队老板曾碰到一个案子: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一审判赔给当事人假设30万,对方上诉,二审庭审中法官问受害者要不要调解成25万,受害者说由律师决定,律师经与受害者协商后不同意调解,二审判决赔22万,当事人一股脑全部怪律师。这种还是当事人在场的,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电话里同意了事后又反悔,到律协倒打律师一耙的大有人在,所以录音很关键,

四、要养成保管好邮寄底单的习惯

具体操作就是:邮寄给谁的底单都要保管好,尤其是给法院的,追加被告、增加诉讼请求、财产保全请等等文书的邮寄底单,要有邮戳时间的,和案子卷宗放一起。

我曾经碰到一个案子:开庭了,法官说你们要追加被告吗?你们的申请书我们没收到。(没收到,你怎么知道我们有追加?)这个案子是离职同事留下的,我相信他不至于大意到这种程度,但当时没有邮寄底单,只能跟法院申请择期开庭,我们补充。这种情形要是碰到无赖点的法官,当庭不同意那就吃哑巴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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