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保险公司的费用谁来承担

2024-03-11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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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保险公司的费用谁来承担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诉讼费所谓“合同另有约定”,是指在建立保险合同关系时的约定。

在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一般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诉讼用,而实际上保险公司是应当承担的。

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然而,从交强险的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而此类诉讼的提起,正缘于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因此,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理应由保险公司对诉讼费买单。

同时,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该法条的适用效力显然优于《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费用,法院通常判决由保险公司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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