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费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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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案件收费(根据诉讼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右侧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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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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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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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民事诉讼法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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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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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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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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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交纳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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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交纳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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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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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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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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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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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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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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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