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文书中能不能不公布证人的姓名

2024-06-05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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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文书中能不能不公布证人的姓名

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姓名可以不公布。

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义务,原则上应写明证人姓名。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考虑到案件的社会效果,对涉及隐私问题或者其他经说服仍不愿公开姓名的证人,可以在裁判文书中采取适当的变通办法,隐去真实姓名,用“张××”、“见证人×××”和“证人王小二等三人”的办法或者其他合法、适当的变通办法来代替。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证人条件、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民事诉讼第七十三条 证人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 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承担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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