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要如何处理

2024-05-25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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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要如何处理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时,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民事诉讼》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的有效条件

协议管辖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纠纷发生之后,可以在书面合同中以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或者协商选择管辖法院。但有效的协议管辖需符合一定条件:

一、协议管辖的范围仅限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协议管辖选择的法院,必须与合同有实际联系,不能选择与当事人和合同毫无关系的人民法院管辖。即当事人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这五类中选择一个管辖法院。如果管辖协议约定不明确或者选择了两个以上法院,协议无效。

三、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对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则不适用。

四、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举例来说,不能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约定选择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即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继承遗产生的诉讼,都不能由当事人约定选择其他管辖法院。

五、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前达成的选择管辖协议。合同无效不影响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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