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先采取强制措施再移送管辖

2024-03-07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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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先采取强制措施再移送管辖

1、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1)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

(2)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后即时被发现的现行犯被扭送公安机关的;

(3)在逃的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

(4)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5)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

1、根据规定,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

3、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对行政违法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若发现相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认定构成犯罪判处拘役有期徒刑,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行政机关已经处以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在逃的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等情形,民警可先采取强制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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