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裁定移送管辖后如何处理

2024-03-07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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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裁定移送管辖后如何处理

民法典对裁定移送管辖后如何处理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裁定移送管辖的,由受移送的法院受理案件,如果当事人对移送管辖不服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二十七条 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法院移送管辖的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对裁定移送管辖后如何处理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移送管辖后,由受移送的法院受理案件。如果案件当事人对移送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异议。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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