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被告裁定移送管辖裁定书

2024-05-28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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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被告裁定移送管辖裁定书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被告:×××,……。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移送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职权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裁定移送的,可以同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4.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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