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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将嫌疑人扭送到检察院,检察院怎么处理

2024-03-07 22:44
admin

一、公民将嫌疑人扭送检察院,检察院怎么处理

1、公民将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人扭送到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院按以下方式处理:

(1)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接受,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

(2)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二、实施扭送的要求限制有哪些

1、扭送主体的广泛性。实施扭送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公民。

2、扭送对象的特定性。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可以扭送四类人:现行犯、通缉犯、越狱逃跑者或被追捕者。扭送的对象只限于上述四类人,任何人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3、有不同于强制措施的强迫性。

4、具有即时性和暂时性。公民在发现具有法定情形的人时,在控制住扭送对象后应“即时”将其送往公安司法处理。必须立即送交,不得拖延。因此,扭送对于扭送对象人身自由的限制是暂时的,当公民将扭送对象移送至司法机关时,扭送行为结束。

5、保障性。在这个过程中,公民不得对扭送对象进行关押和体罚,不能随意进行搜查,不得随意伤害扭送对象的身体或侮辱其人格。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于公民扭送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接受,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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