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权益保护
  • 耕地被征用赔偿标准是多少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 林木权属争议解决办法

    林木权属争议解决办法,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如果个人栽植零星树木,砍伐时不需办理砍伐证,否则必须依照《森林法》相关规定进行合理采伐。

  • 农村住房能否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所以农村住宅用地不可抵押,但用于生产的占用地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小编的总结到此为止,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进行咨询,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由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你的疑惑。

  • 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应该如何认定和处理

    本案村民以村民委员合超越职权对外签订合同,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的诉讼,应当裁定予以驳回。,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小编的总结到此为止,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进行咨询,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由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你的疑惑。

  • 村民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村民会议由哪些人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住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 探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中)

    作为笔者调研对象的河北省涉县王金庄花椒专业合作社(按盈余的30%二次返还给社员)、吉林省梨树县夏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年终盈利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必要的资金用于本社事业的发展后,主要按社员与本社业务量向社员返还)、山东省莱阳河洛镇奶牛合作社(在提取10%公积金、10%公益金以及按股份息后,剩余部分按交易额(量)向社员返还)等都采取了这种做法。,但从更大范围来看,按交易额(量)返还盈余没有成为合作社的一项普遍做法。,因此,对合作社而言,与其按交易额返还盈余,不如交易时给足价格优惠更能吸引农户入社。

  • 论基层行政权与农民权益的制度维度——基于发展权与新农村建设的

    利益通俗称为“好处”,是能满足人们物质或精神需求的事物。,[2]以农民为主要参与力量的农业发展是社会分工的前提,也是国民经济其它部门得以独立和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农业发展、农村进步都需要调动农民积极性,所以说,农民利益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前提和动因。,基层发展民主是农村存量民主与增量民主的有机整合发展,以农村现有农村自治完善为基础,促进农民平等参与社会发展与分享社会成果的能力和机会。

  • 我国农民权益保护制度研究

    (一)当前我国农民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显而易见,土地可以说几乎就是他们谋生的惟一手段。,第三,农民享受司法救济的权利也面临着严重缺位。

  • 浅论农民权益保障思考

    但土地流转可能会使某些人得到一些利益,个别基层干部有时会议行政手段干预。,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个别基层干部滥用职权,大钻法律漏洞,以土地流转为名,中饱私囊,大大侵害了农户合法权益。,此时,政府主要是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在一定情况下进行调控。

  • 论农民法律信仰的缺失与培育

    韩宏伟 (伊犁师范学院,新疆伊宁835000) [摘要]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是一个社会实现法治的标志。,我们要实现法治现代化的目标,培育农民的法律信仰不可或缺,然而农民受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抑制着法律信仰在农村的培育。,文章通过对农民法律信仰缺失深层原因的分析,提出培育农民法律信仰的基本路径,旨在诠释培育农民法律信仰是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

  • 新农村建设与经济法创新思路初探

    以经济建设为核心内容,新农村建设涵盖了农村的民主政治、经济、文化以及自然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它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提出了新的研究论题。,新农村建设是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的重要政策目标之一,其内容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以及自然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它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提出了新的研究命题。,但是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传统“重政策、轻法律”的制度供给思路进行反思和检讨。

  • 农村建房出事故,责任如何鉴定

    事故发生后,当时乡政府出面协调要求给死者赔偿8万5千元。,请问律师:承包方有没有施工不当责任?发包方应不应该赔偿全部款项。,因建房材料为发包方购买,现承包方认为预制板质量有问题。

  • 农村建房分层承包承揽 发生损害连带赔偿

    被告彭某辩论称,建房是用口头协议形式承包给刘某的。,被告刘某在辩论中称,原告诉讼理由与事实不符,我只为彭某提供单包工程劳务服务。,其中木工和封顶现浇工程临时需要增加人员及使用机械,由被告彭某另行雇请并承担费用。

  • 农村建房,工人伤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因此对于农村自建房的管理并不像建筑工程合同领域一样严格规范。,”李某明知王某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仍然与其建立委托建房关系,依法应与王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 农村建房发生事故,房东要承担责任吗

    本案中,王某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第1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李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 农村建房损害案件责任承担如何区分?

    鉴于此,笔者结合相关规定对以下几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小包工”是建房户自己备好原材料交给施工方施工,施工过程中建房户根据不同情况也有不同程度的参与,对施工方往往还进行指挥、安排、监督、管理,如提供劳动工具,在包工队人力不够时,有的建房户还要请人帮忙。,遇到这种情况,应该综合分析多种因素,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 农村自建房伤害事故中各方责任如何承担

    农村自建房伤害事故中各方责任如何承担, 【案情】 2009年3月,农村居民李某自建住房,将工程包工包料给程某施工,约定建好后一次给付建房款。,同年8月15日上午,张某在砌墙时由于与他人谈笑不小心从二楼摔下,造成其大腿和喉部同时被钢筋刺穿。,在场的其他施工人员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后经住院治疗,张某于2009年12月30日出院,后继续门诊治疗并遵照医嘱修养。

  • 农村建房中发生事故,房主应承担连带责任吗?

    农村建房中发生事故,房主应承担连带责任吗?,, 甲方为房主,将房屋建设承包给了乙方,并与乙方签订合同,其中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后在甲方不知情下乙方又将部分承包给了丙方,在盖房过程中,丙方工人在操作中将手指夹断,甲方应承担事故连带责任吗.谢谢!! 这要看甲方和乙方的合同是否合法,如果合法,则甲方不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合法,则视同合同无效,需看丙方工人在盖房时是否存在违规等一系列问题。

  • 试论农村建房伤亡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

    房主虽然提供了设备,但并不负责现场指挥和安全检查,不是造成伤亡事故的主要因素,只能承担次要责任。,《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

  • 论农村无资质建房事故中的连带责任

    论农村无资质建房事故中的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在我国农村现有条件下,适用这一条款处理纠纷有欠妥当。,农村村民由于资金有限,请无资质的施工队建房无疑要少花不少钱。

  • 农村建房事故中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房主和包工头往往都觉得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调解比较困难。,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审判实务中,认定房主是否承担责任可以从房主在建房活动中是否存在定作过失或指示过失来考虑,但需从严把握,不能只顾同情受害者而忽视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违反公平原则。

  • 浅谈农村建筑事故的赔偿

    王某系农村工匠,在建房方面有一定的技术和经验,而且近二十年来,也一直利用农闲时间组织民工,给当地农民建房搞建筑,而且信誉也不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和张某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李某和张某之间是雇佣关系,因王某没有建房的资质,张某在选任上有过错,故判决让张某承担30%的责任;王某系雇主,应承担60%的责任;李某由于自己注意不当也有责任,应承担10%的责任。,《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 农村建房事故赔偿问题

    2007年2月1日上午,在给刘某建房施工支二楼立柱模板时,在墙外悬空施工的王某不慎从二楼的挑梁上摔下,当即七窍流血,急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王某作为雇员在施工中没有任何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故不应承担责任。,《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 农村建房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成因及对策

    探究此类案件的发生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安全意识不强。,针对此类事故,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防范:1、完善立法。,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成立农村建房安全监督指导小组,着重检查农民建房有无签订合同、安全保护措施有无到位、建筑工人是否进行上岗培训等问题。

  • 城乡居民建房过程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特点

    珙县法院洛表法庭对近两年来审理的该类案件进行了专题分析。,1、建房者、承包人及受害人三方当事人在社会生活中均处于弱势群体地位。,建房者、承包人、受害人绝大部分都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文化层次低,法律知识缺乏。

  • 农村建房事故中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

    农村建房事故中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 房主和包工头往往都觉得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调解比较困难。,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审判实务中,认定房主是否承担责任可以从房主在建房活动中是否存在定作过失或指示过失来考虑,但需从严把握,不能只顾同情受害者而忽视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违反公平原则。

  • 农村建房安全事故频发原因及对策

    他们由于年龄大、体力弱、身体敏捷度差,遇事反应慢,在施工中极易发生安全事故。,2007年6月,针对部分省市农村建房过程中接连发生安全施事故的情况,建设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建设部门加强对农民建房安全进行监督,还提出对农民修建二层以下的住宅也要进行管理和指导。,但由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未及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农村建房过程中安全事故仍屡屡发生。

  • 农村建房安全纠纷案件分析

    今年1-10月份,黄岩法院共受理20起农村建房安全纠纷案件,而去年同期无此类收案。,由于此类案件赔偿数额巨大,赔偿义务人能力有限,增加了调解和执行的难度。,而承包人往往雇用工资低、没有专业技术的农民工参与共同建造,极易发生安全事故。

  • 农村建房安全隐患问题

    【案例索引】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2007)陆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2007年10月20日)。,原告当场昏迷,经送陆良县培芳医院抢救,后转昆明延安医院治疗35天,因家中无钱治疗回家休养,伤情经鉴定为二级伤残,后期治疗费6500元,今后二级护理依赖,残疾用具评估。,被告程*武、程*明共同辩称:1、答辩人与原告没有雇佣关系,答辩人是将建房发包给陈*国按图施工,具体操作由陈*国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