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款分配顺序

2024-03-07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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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拍卖款分配顺序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房子拍卖后的钱债权人么分配

船舶拍卖后,优先拨付委托第三人或者海事请求人代为管理产生的费用,其次是行使优先权产生的相关的费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四条 因行使船舶优先权生的诉讼费,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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