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输方故意不领判决书何办
1、败诉方故意不领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会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败诉方需要在判决书中的判决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果败诉方不履行的,胜诉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民事诉讼序执行的条件和特点有哪些
1、执行程序的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①必须具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 , 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
②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
③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
2、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执行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①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无论生效的法律文书是由何种机构作出的,凡应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加以实现的,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
②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内容。
③执行手段具有强制性。
如果被告迟迟不领取判决书,法院可以通过法定程序送达。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发生时,应该具备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该文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存在负有义务的一方,故意拖延,逃避,拒绝履行义务。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执行权是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执行手段具有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