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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判决书是否可以确认物权

2024-05-10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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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判决书否可以确认物权

1、民法典对判决书是否可以确认物权没有作出规定,而不动产物权设立以登记为准。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准。而在实践中,法院判决书是可权确认物权的。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二、如何保护物权

1、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途径解决。对物权的保护以确认物权为前提,如果一项物权不能确定归属,物权保护就无从谈起。

确认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不明或者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请求有关权力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专门机构确认物权的归属、明确权利状态的权利。物权不同于债权,其绝对权和排他性的属性就决定了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只能由国家公权力给予确认,因此物权确认请求权只能向有关权力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专门机构提出。除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外,部分争议应通过行政处理方式确认,如土地所有权权属的确认。

2、物权请求权主要有四项内容,分别是: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都能够对物权予以保护,但又存在一定差异:

第一,侵权请求权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要主张权利就必须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而适用物权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侵害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不需要证明相对人有过错。因此,物权请求权对受害人的保护比侵权请求权更充分,受害人的物权更容易得到保障。

第二,侵权请求权的责任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多数情况下,受害人要对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举证,这无疑加重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而物权请求权的目的是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不需要证明实际损害的发生。第三,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而侵权请求权则要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总之,适用物权请求权更能保护受害人的物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无权占有人或侵夺其标的物的人,基于物权请求其返还占有的权利。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应当以原物存在为前提。如果原物已经灭失,权利人可以要求无权占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使物权恢复至圆满状态的权利。

妨害应当是现实和持续进行的,如果妨害是短暂的,且妨害行为已经结束,则权利人不能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不同,消除危险请求权是对尚未实际发生但有可能出现的妨害请求消除。适用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前提是特定的物遭受毁损,在此情况下权利人可以根据不同物的特性以及损坏的后果选择采纳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救济手段。侵害人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责任不以其是否具有过错为前提,在其承担了恢复原状的责任后,仍不能弥补权利人损失的,权利人仍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对物权的保护还规定了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并不相同,损害赔偿请求权通常认为是债权请求权,其目的在于赔偿损害,而物权请求权设立的目的在于恢复物权人对物的支配。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被侵害的,物权人可以行使一种或者数种请求权。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对判决书是否可以确认物权没有作出规定。而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是以登记为准的,而动产以交付为准。而法院判决书是确认物权的证明文书之一。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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