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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是怎样的

2024-08-26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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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原告闫某,女,汉族,住XXX。

被告广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住所地:XXX。

负责人马某,该分公司行政总监。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李-君,广西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某诉被告某某物业公司、某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海与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君到庭参加物权法2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某诉称,原告于2007年5月9日起在被告处工作,并于2012年1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4月,原告经医院确诊怀孕,但被告在2012年8月15日以原告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通知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赔偿金,并于2012年9月5日开出证明拟证实终止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被告在劳动者怀孕期间单方解除合同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了五年多时间,如果被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二倍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经申请劳动仲裁被按撤回仲裁请处理并对重新申请仲裁亦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下:

1、确认原告与被告某某物业**公司于2012年9月5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被告支付原告二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600元(1600元/月×5.5个月×2);

3、被告支付原告欠发工资1760元(2012年8月2日至2012年9月5日);

4、被告返还应为原告缴纳的2012年8月的保险金716.22元。

两被告共同辩称,原、被告已于2012年7月20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的第2、3、4项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7年5月9日与被告某某物业**公司确立劳动关系,并于2012年1月1日与被告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8月15日被告某某物业**公司以原告提交虚假的请假条为由向原告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2012年7月20日解除,原告于同日收到该通知书。2012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另查明,由XXXXXX医院于2012年7月16日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已由该院2012年10月12日出具的证明证实无效。原告自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1431.72元。

以上查明事实,有新员工岗位派任通知书、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XXXXXXXX医院开具的证明及银行明细清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柳州市XX医院2012年8月4日出具的疾病诊断书中诊断原告患有早孕,而原告持XXXXXXXXXXX医院2012年7月16日出具的诊断为先兆流产的诊断书向被告请假,该诊断书已于2012年7月31日被该院证明无效,同时证明诊断为先兆流产的医师廖某并非妇产科医生而是核医学科医生。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明显的虚假请假的故意,该行为已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及被告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故本院认为,被告据此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应属合法。关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应为原告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日,即2012年8月15日。被告支付原告工资至2012年7月20日,故被告尚需支付原告工资1240.82元(1431.72÷30×2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闫某与被告某某物业**公司之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为2012年8月15日。

二、被告某某物业**公司支付原告闫某欠发工资1240.82元。

三、被告某某物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闫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闫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等方面的问题如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的是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的整体格式和普通的其他民事判决书并没有太大的差别,基本上就是描述案件的整体经过以及法院认定的事实,在最后的时候附上该起劳动争议案件的最后判决结果,不同的案件会有些许的差异。如果对此还有疑问,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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