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基本行为

2024-04-21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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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基本行为

1、票据基本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并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在签发票据后,即承担保汇票承兑付款的责任。

2、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二十条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票据法》第二十一条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二、票据行为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票据法在性质上属于商法,票据行为则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特征相比,还具有自身的特点。票据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2)文义性。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

(3)无因性。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便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又称实质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

(4)独立性。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法律效力。

(5)连带性。连带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种票据行为人均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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