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管辖法院

2024-08-10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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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追索权管辖法院

1、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六条,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票据追索权的对象包括哪些

1、关于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对象,对人方面,包括汇票出票、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物方面,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承兑银行公布实施的利率计算利息;追索费用。

2、如果是行使再追索权,再追索权的再追索金额包括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再追索权人已清偿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承兑银行公布实施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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