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哪些

2024-08-28 02:00
admin

一、破产清算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哪些

1、财产保全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就是说,债务人当妥善保管企业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处理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里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未经人民法院许可,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也不得以其财产设立新的担保但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偿付的费用,如水电费、电话费等,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支付。

二、破产清算的步骤有哪些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三、不符合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条件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那么,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哪些人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它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