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破产法司法解释
  • 集体破产法

    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第十七条集体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二)依法被撤销;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第十八条 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

  • 破产法新旧司法解释之比较

    从这个意义上看,在立法机关制定了《破产法》后,再由司法机关对此方面作一司法解释,不可能有根本性的改变和革新。,[4]但是在非因债权人自身过错情况下,超过债权申报期限,该如何处理呢?新司法解释给予了回答。,即债权人或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在宣告破产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 准确适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解释

    然而,由于破产案件审判监督是一个新程序,破产法司法解释实施三个多月来,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对受理破产案件审判监督的职能部门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近日下发相关通知,予以统一。,清算组作为债务人代表,确认破产债权、破产财产,承认别除权、取回权,委托评估拍卖,可能与债权人、第三人发生权利纷争,人民法院对此要通过审判活动进行处理,解决纷争。

  •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及答记者问

    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考虑到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可能会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必要的补充、补正,《破产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所需补充或补正的事项,以避免以此为由拖延实际审查时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

  •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有什么内容

    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

  • 企业破产法的最新解释

    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因本条第二款规定未能取回标的物,出卖人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破产别除权的法律特征

    担保物权属于物的担保责任,责任仅限于该担保物,在该物消灭时担保责任亦随之消灭,担保物权也就丧失。,(三)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按照这一规定,别除权标的物虽然也是破产人的财产,并且可能在破产宣告后为清算人的接管,但为了实现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需要将别除权标的物与破产财产区分开来。

  • 破产别除权产生的法律依据

    从各国有关立法看,通常可在破产法上享有别除权的民事权利包括:1.质权;2.抵押权;3.留置权;4.特别先取权等。,在破产人以其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进行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就担保物享有别除权。,此外,有的国家还规定在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时,债权人即使债权尚未到期,也可享有紧急留置权。

  • 《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问:企业破产法以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之一,立法目的在于适当扩大债务人破产原因的认定,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困难,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特别对此作了规定,请您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考虑到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可能会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必要的补充、补正,破产法司法解释(一)规定,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所需补充或补正的事项,以避免以此为由拖延实际审查时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

  • 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及其适用范围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哪些市场主体具有破产能力,这一问题只能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只有在用尽所有手段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才真正构成清偿能力的缺乏。

  • 谁是破产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主体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破产和解的积极意义有哪些

    破产和解是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自愿协商,在相互谅解基础上,了结债权债务的一种方式。,在这样一种状态下,有可能通过恢复债务人生产经营能力来促进债权效益的提高。,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 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什么

    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交换价值,以确保债务的履行,故又被称为“价值权”,其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具有附随性。

  • 2024集体清偿程序可否行使别除权

    2024集体清偿程序可否行使别除权, 为了能够是别除权人不受清算人的干涉和影响顺利行使权力,更好的实现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个人清偿标的物与全体债权人集体清偿的破产财产明确划分,集体清偿程序不适用于别除权的行使。,按照这一规定,别除权标的物虽然也是破产人的财产,并且可能在破产宣告后为清算人的接管,但为了实现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需要将别除权标的物与破产财产区分开来。,综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全部内容,如果有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到寻求专业律师的一对一解答。

  • 2024别除权与其他破产程序中的权利相比有何不同特征

    同时,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不得转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因二人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无债务关系。,所以,即便是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况下,也不得从担保财产中拨付,别除权人的权利不受影响。,未能从担保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别除权,转化为破产债权。

  • 破产和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第一百零二条 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 企业破产法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怎么解决

    (2)、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的,应予驳回。,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且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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