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请破产

2024-06-02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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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首先要审查破产申请提出人是否有申请资格,即是否是破产申请权人。在破产程序,享有提出破产申请权利的人称为破产申请权人。从各国破产立法看,享有破产申请权的人通常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准债务人等利益相关人。对于有权申请破产的主体,我国《破产法》第7条、第8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99条作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在我国现阶段,债权人和债务人享有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另外,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6条规定:“因公司解散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据此,公司清算组在法定情况下,享有破产申请权,并负有破产申请义务。因此,我国法律实际上赋予了作为准债务人的清算组申请破产的权力。

债权人申请破产,亦称非自愿破产。各国对债权人都做了不同类别的分类。有的国家对不同性质、不同情况的债权人在破产申请权方面作了不同的规定。

(1)无财产担保债权人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指对债务人的财产不享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针对债务人设立的,它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清偿对象,因此,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只能依赖债务人的清偿行为得以实现。它无优先受偿权利,在债务人破产时,只能通过破产程序受偿,因此无担保债权人首先享有申请破产的权利。而且从破产法的制度价值上来说,破产法的一个重要制度价值就是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一般来说债权人行使破产申请权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通常债权人会通过民事执行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只有能够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民事执行程序得不到利益的时候(如撤销欺诈转让),债权人才会申请债务人破产。

目前,我国破产法律没有关于债权数额和人数的限制,故原则上债权人只要一人,且无论债额多少,均可提出破产申请。这容易造成破产申请权的滥用。

无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这一点学界没有异议,但是,在无担保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时候其债权是否一定是到期债权。学界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如果法律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则未到期的债权人因尚未发生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便不应享有破产申请权。如法律以债务超过即资不抵债为破产原因,则未到期的债权人应享有破产申请权,因为破产申请权的行使与债是否到期没有关系。我国破产法规定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据此,未到期的债权人不应享有破产申请权。但是,享有债务人未到期债权的无担保债权人虽然没有破产申请权,但是在债务人破产时,其未到期的债权可以进行债权申报,我们不应当把这两者混淆。另外,外国债权人在对等待遇的前提下应可享有破产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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