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占有人
强调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如故意违反规定,使债权人遭受损失,则要求其承担责任,具体责任为不能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义务。
3.破产管理人
作为破产管理人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成立的,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4.对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妥善保管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等文件资料。
《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一经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该中止。税务机关所采取的税收强制措施实际上就相当于法院的执行程序,应该中止。
6.民事诉讼序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尚未审结,所有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如果在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以后,涉及到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的话,这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