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有什么区别

2024-03-07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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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有什么区别

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它们的主要区别如下:

概念不同:破产清算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启动的法律程序,旨在对企业的财产和债务进行清算和清偿。

破产重整则是针对那些虽有陷入经营困境的可能,但有希望重生或有挽救价值的债务人通过协商和法律手段调整利益,整顿生产和债权债务关系,以期摆脱财务困境并恢复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制度。

申请条件和时间不同:破产清算通常是在企业已宣布破产之后进行的,而破产重整可以在企业出现破产迹象时即提出申请。破产清算的申请是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破产重整的申请则可在债务人有破产迹象的可能时提出。

参与主体不同:破产清算的参与者主要是清算组,由法院指定的人员组成,而在破产重整中,除了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外,债务人的股东也可能提出申请。

管理人的职责不同:在破产清算中,管理人主要负责管理和监督破产财产的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工作;而在破产重整中,管理人更多地扮演监督角色,监督重整活动的进展。

担保权的限制不同:在破产清算中,担保物权的行使不受限制,但在破产重整中,某些担保物权的行使可能会受到限制,以保障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目的和范围不同:破产清算的目的是彻底结束企业的运营,而破产重整的目标是通过重组和整顿,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的经营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二、公司破产了法人代表要承担债务吗

公司破产后,法人代表一般不需要个人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属于法人组织,公司的民事责任该由公司的资产承担。所以,破产后债务应由公司资产偿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法人代表可能需要个人承担公司的债务。例如,如果法人代表在签署贷款合同或租赁协议等业务中作为担保人并明确承担了担保责任,那么在公司无法履行合同并破产的情况下,法人代表可能需要履行担保责任。另外,如果公司在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法人代表涉及违法行为,法律可能允许对企业法人代表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以弥补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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