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人不得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

2024-03-08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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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不得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即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包括过失犯罪。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吊销执业证书,是指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会计师执业证书、破产清算执业证书等,国家颁发的证明具有执业资格的证书。律师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如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与破产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等。对于破产企业原负责人能否担任破产管理人,我国破产法对此没有规定,只是在关于重整的条款中规定“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这也是充分考虑到破产企业原负责人对原企业的熟悉和其自己的经验,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这一规定赋予法院对一些职业道德、诚信记录、身体健康有问题的部门和人员担任破产管理人加以限制的权利。只要法院有充分理由认为该机构或人员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其就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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