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组成立条件有哪些

2024-06-15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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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清算组成立条件有哪些

1、公司应当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2、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3、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二、清算的相关程序

1、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2、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据规定,如果公司出现解散的事由,那么应当自解散事由发生起的十五日以内组成清算组,清算组的成员都有确定的责任,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义务,不能利用自己的职权侵占公司的财务,也不得因为清算行为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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