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取回权什么时候可以行使?

2024-07-01 02:00
admin

一、根据企业破产取回权什么时候可以行使?

1、根据《企业破产法》取回权可以在企业被申请破产后行使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债务人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二、谁可以申请企业破产?

1、有权申请公司破产的主体有:债务人、债权人、占出资额10%以上的出资人(限破产重整),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金融机构破产的,其申请主体为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3、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采用法院规定的统一格式。“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例如,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文件(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公民的身份证或护照等);用于证明申请事实和理由的文件(如债权人用以证明债权有效存在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据、催款通知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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