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的罚款是属于破产债权
不属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物权法4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的债务利息;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从最高法的解释可以看出,税务机关的罚款应该是属于“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这一类的罚款,是不属于破产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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