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的退伙方式

2024-04-18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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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合伙人的退伙方式

1、普通合伙人的退伙方式有协议退伙、通知退伙、当然退伙以及因为被除名而退伙。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在企业中造成损失的,可以相应扣除应当赔偿的数额。

2、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普通合伙退伙协议何时生效

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所以普通合伙退伙协议生效的时间应该是合伙人签字之日。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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