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不能履行时可否对合伙财产进行拍卖变卖

2024-09-02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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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不能履行时可否对合伙财产行拍卖变卖

债务不能履行时可以对合伙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债权人有执法权,=债权债务相关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根据法院的物权法4判文书作为执行依据,申请法院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债权人自身是没有权利拍卖债务人资产的。

二、合伙财产的分类

合伙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设立后,所有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

(一)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是指全体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实际缴付的出资总和。合伙人出资以后,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权利则受到限制,出资财产部分作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也不得随便请求退回。

合伙人依约定可以劳务出资,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对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但由于劳务与人身不可分,表现为人的行为,因此,劳务出资部分不可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人对其向合伙企业出资部分是否丧失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而由合伙企业所有或持有?原则上讲,合伙人并不丧失出资部分的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而只是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其所出资的份额或比例参与合伙经营利益的分配或分担合伙经营的亏损。而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转让合伙人以外的人。如果是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则只须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另外,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即合伙人依法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标的,与他人签订质押担保合同如果合伙人要求退伙,还可依法请求退还出资的实物。这些都说明合伙人对其出资财产部分并不丧失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只是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所有收益

这部分财产是合伙企业设立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

关于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我国《民法通则》第32条明确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这说明,无论是合伙人的出资,还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虽然被确定为合伙企业财产,但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并不是合伙企业,而是全体合伙人。虽然合伙财产与合伙人个人财产相区别而具有团体财产性质,但合伙财产并不是由合伙企业独立享有。每个合伙人对合伙财产都有自己的应有份额,即合伙财产与合伙人是密不可分的,不像法人有独立的、脱离成员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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