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型土地使用的年限是什么?违建违法强拆怎么进行维权?

2024-05-23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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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类型土地使用的年限是什么?

不同类型土地使用权限从70年到40年不等,按照土地用途的不同,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分别是,居住用地的话为70年,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以及综合或者其他用地的使用年限是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使用年限为四十年,居住用地到期后自动续期。

按照土地用途不同使用期限也不相同。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期限为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使用期限减去该土地已经使用的年限,剩下的年限就是可以使用的年限,到期后可以申请续期。

土地使用权人不会不清楚自己土地所属的类型,因为是划拨土地的话,在使用问题上就受到很多的限制。而且,若非国家行政单位或者非营利性质的项目的话,几乎不可能以划拨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当然,划拨土地使用权后期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操作,变成和出让土地一样的性质。

二、我国土地使用原则是什么?

(一)土地公有原则。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土地管理必须遵循这一基本原则。

(二)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原则。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对于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土地产品的有效供给具有重要作用。

(三)耕地特殊保护原则。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的耕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保护耕地是我国土地管理政策的首选目标。

(四)土地用途管制则。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即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确定土地使用条件,要求土地的所有者和土地的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和利用土地的制度。

(五)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在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具有资源和资产的双重属性,土地已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进入市场流通。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有利于理顺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六)国家对土地统一管理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土地管理的职权。既要对国家所有土地进行管理,也要对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管理;既要对城市土地进行管理,也要对农村土地进行管理;既要管理农地,也要管理建设用地总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要对所辖区域的土地依法实施全面管理。

(七)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我国,土地财产权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土地财产权一经依法取得,其合法权益就应受法律保护。这是我国宪法和民法基本原则在土地管理中的具体体现。

(八)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原则。土地问题涉及各行各业、各个部门,涉及公民、法人、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土地管理必须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既要保护利益不受损失,又要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本来就是依据土地的类型划分的,不过,土地使用年限的相关规定形同虚设这也是确实存在的问题。因为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是不可分离的,国家不可能单纯的因为土地使用权到期就收回土地,直接强拆掉地上建筑物也是不合理的,这方面存在的矛盾目前没有什么解决办法。

三、违建违法强拆怎么进行维权?

违法建筑未经法定程序直接被拆除时、当事人不服拆除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违法的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是不是合法的,要依据强拆的程序是否合法而定,如果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强拆的,就合法,强拆程序不合法的,就是违法。

法律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四、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先行告诫说服。在强制拆除之前,仍应由拆迁人、拆迁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对被拆迁户进行说服,讲清道理,说明利害关系,尽可能促使被拆迁人户权衡得失,转变思想,主动让房拆除。对确实无法说通的,再实施强制拆除。

2、全面保全据。实施强制拆迁,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的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强制拆除房屋前,应请公证人员到场,对被拆迁户的房屋、家具等财产状况予以录像、照相、做好记录、登记在册,并且由有关人员签名确认,以防产生争议时备查。

3、妥善保管财物。拆房时,须通知被拆迁户家庭成员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的单位负责人到场,将被拆迁户的财产逐一清点登记,并由上述人员和强制拆迁工作人员签名后,交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肯接收的,可集中统一保管或提存,不能损坏,更不能丢失。

4、保障人身安全。注意被拆迁户的思想动态,随时劝解。对确有阻碍强制拆房、行为过激、情节严重的被拆迁户或其他人员,可依法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各方人身安全。

5、事后跟踪。实施强制拆迁后,房屋虽拆除了,但并不等于矛盾解决了,还往往会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又形成拆迁人与拆迁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之间的争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继续跟踪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综上所述,违章建筑虽然属于非法,但是强制拆除同样需要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否则违法强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法律诉讼维权,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的拆除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如果未经法定程序就强制拆除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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