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是否需要证明人

2024-09-16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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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拆迁否需要证明人

1、强制拆迁需要证明人。强制拆迁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法制的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召开联席会制订执行措施好被拆迁人最后一次说服工作;张贴强拆公告方可实施。

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利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制拆迁需要的手续是什么

制拆迁需要的手续有:

1、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等材料;

2、虽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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