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如何出院

2024-04-22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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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医疗何出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执行关为公安机关。具体而言,人民法院负责强制医疗决定书的作出,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执行。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此规定而言,在法院作出强制医疗裁定6个月内属于强制医疗的期限。

二、强制医疗的条件

1,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根据近现代刑事责任理论,精神障碍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如果是因精神病态作用,而使其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情况下导致的,对其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是采取强制医疗的措施。许多国家都在刑法中规定了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适用强制收容或确规定,适用强制医疗的人是:患有精神疾病,并且在行为时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即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对这类精神障碍人实施强制医疗当然是十分必要的。他们由于受精神病态的作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虽然其行为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为了有效地防止其再度危害社会,保护社会的利益,应当对其实行强制医疗。对于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是否可以适用强制医,我国现行刑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也应将这类精神障碍人纳入强制医疗的对象范围。这类精神障碍人由于精神病态的缘故,不能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法律规定其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这类精神障碍人在宣告刑罚的同时也可以宣告强制医疗,执行的顺序可以是先实行强制医疗,再执行刑罚。强制医疗的时间计入刑期,强制医疗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无受审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这类人是指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在诉讼程中精神活动失常,丧失受审

能力,这类人通常已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患有精神疾病而使其具有了特殊性。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笔者为,对此类精神障碍犯罪人可先由司法机关中止诉讼,然后再根据其所患精神疾病的类型、特点以及预后等情况作出进一步处理。如果被告人出现诸如反应性精神病、癔病、癫痫、躁狂抑郁性精神病等间歇性精神障碍的,在发作当时,可以暂时中断诉讼,进行必要的医疗,一旦精神状况恢复,即继续进行原诉讼。若被告人所患的精神疾病属于严重的慢性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等),病程迁延、预后不良,现代医学技术不可能使其恢复或在短期内恢复受审能力的,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维护他人及社会的安全,可以对其适用强制医疗,原有诉讼可予终止。

3,无刑罚承受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在判决后或在服刑过因精神障碍而无承受刑罚能力,让他们服刑,既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也不能使刑罚产生应有的作用,而且还会给刑罚的执行带来困难,但又不能一放了之。多数国家的法律对这种情况都作了规定,即对这类无服刑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不予收监,而是先进行强制医疗,待恢复服刑能力后再送监执行刑罚。强制医疗的时间计入刑期,强制医疗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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