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

2024-05-22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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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285条和第286条专门规定了精神病强制医疗决定主体,即对实施暴力行为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作出决定。这明确了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为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执行关为公安机关。具体而言,人民法院负责强制医疗决定书的作出,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执行。

强制医疗的发展历程

在新刑诉法具体规定强制医疗程序之前,我国强制医疗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医疗保护性住院,又称“医疗看护制度”,法定代理或监护人根据精神科执业医师的建议,决定将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

二是保安性强制住院,即根据刑法第18条关于“政府必要时对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实践中由公安机关决定对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强制医疗;

三是救助性强制医疗,即民政机关实施的对流浪精神病人和无家可归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

传统实践操作中,这三种旧方式均不需要经过司法审查,且后两种方式完全由行政机关主导,导致司法实践中“被精神病”现象的不断发生,同时也使众多应当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无法及时得到治疗。

强制医疗作为为了社会的共同利益而对法定的特定人群限制社会活动范围并予以医学治疗的一项强制措施,不仅仅涉及医学问题,也是一个直接关系到公民权利义务乃至人身自由的法律问题,故该制度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规范和监管,遵循法治社会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由司法机关来居中决策。《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1款明确将强制医疗决定权授权人民法院行使,强制医疗制度正式由行政化走向了司法化,由中立的第三方法院做出决定,保障了其公正性和程序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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