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时,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怎么处理

2024-03-12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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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清算时,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怎么处理

1、公司清算时,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核定;

(2)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二条

二、清算责任人如何承担责任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歇业后,未按照规定成立清算组,法院变更有关清算责任人为被告的,应当判决清算责任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原企业进行清算,并以清算后的财产承担责任。清算责任人一般不承担原企业债务清偿责任。

清算责任人对原企业具有虚假出资、注册资金投资不到位或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清算责任人占有、侵吞、藏匿、转移原企业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应当在其侵占、藏匿、转移、处分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清算责任人对一个或多个债权人承担的责任累计已经达到其应当承担的数额限额的,对原企业的其他债权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可向法院起诉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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