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幼儿园受伤留疤的赔偿标准

2024-03-11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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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孩子在幼儿园受伤留疤的赔偿标准

孩子在幼儿园受伤留疤的赔偿标准如下:

1.造成一般伤害(经治愈后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监护人照顾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孩子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确定监护人:

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3、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孩子一般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他们,法律中规定需要设立监护人来保护其合法的权益。要成为孩子的监护人,首先肯定是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力的,若本身就是个孩子或精神病人的话,当然也就不能担任他人的监护人了。而一旦成为了监护人之后,就需要按照法律中的要求来积极的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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