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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协议怎么拟定?

2024-03-07 22:44
admin

一、刑事和解的协议怎么拟定

(一)、被害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职业等。

(二)、表达案件事实,概括案件基本事实,列举主要证据。证据部分不需要展开。

(三)、是否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经自行协商,或者经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调解协商,是否达成和解。

(四)、悔罪表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

(五)、和解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精神抚慰、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对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是否已经履行等情况。对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一并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题。

(六)、谅解意愿:被害人表示谅解,请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七)、其他事项,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在落款处写上被害人签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名,法定代理、近亲属签名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名。其他参加人签名,签订日期。

二、刑事案件和解与调解的区别和关联

(一)、刑事案件和解和调解的区别是:

1、性质不同。调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和解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调解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和解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二)、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

(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2)、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刑事和解是刑事自诉案件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是自诉人向法院申请撤诉的一种是由。刑事调解是刑事自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制作调解书的活动。刑事调解时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

三、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哪几种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简称刑事责任能力或责任能力。其概念和内容在各国刑事立法中一般未予规定,而是由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结合刑法中关于责任能力和限定责任能力的规定来加以明确和确认的。从外延看,凡不属刑法规定的无责任能力人及限定责任能力的人,皆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简称完全无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根据现代刑事立法的规定,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指两类人,一是未达责任年龄的幼年人;二是因为精神疾病而没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也可称为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从设立这一责任能力层次的立法例看,这种相对无责任能力人都是已超过完全无责任能力的年龄但又未达到成年的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

(四)限制性刑事责任能力

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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