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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撤回起诉的法律依据

2024-03-11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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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撤回起诉的法律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撤诉权的行使,必须是有条件的。撤诉是关系着案件发展趋势的重要环节,撤诉权的行使将直接导致公诉否继续这样一个法律选择。所以检察机关对撤诉做了十分严格的规定。从实质条件讲,撤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所为的;(三)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从形式要件讲,撤诉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撤诉是诉讼结程序,他与变更诉讼、追加起诉、延期审理是有着完全不同的区别。

撤诉一旦被准许,就意味着原来诉讼程序结束,而且是不可回转的。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上述规定,明确确定了撤回起诉的就是诉讼程序结束这样的法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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