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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从哪里着手

2024-05-22 02:00
admin

法律咨询: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件从哪些方面审查

律师回答:

1、起诉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即起诉人是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起诉人即行政相对人是否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或者要求,包括申请的形式和时间。(1)依法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的,是否提出过书面申请;(2)提出申请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3)申请是否通过法定程序提出;(4)提出申请的具体时间等。

3、行政相对人的诉讼内容。主要包括:(1)起诉的内容是否属于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2)起诉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4、被起诉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法定职权或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特定的行政管理职能。

5、审查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据以不作为的全部事实、证据和依据。

6、审查认定行政机关是否有不履行、拖延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定职责的事实。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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