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拍卖悔拍的补救
对于拍卖毁拍的情况,法院可以重新拍卖。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
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应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进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二、司法拍卖毁拍的其他后果
1、原买受人不得参加被悔拍拍品的重新竞买。根据法院相关司法拍卖规定,“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鉴于原买受人已经有过不诚信行为,我们无法再对其予以信任,为了保障案件顺利执行,剥夺原买受人参加重新竞买的机会是必然的。
2、被拘留。如果遇到比较极端的买受人,恶意竞价,并且悔拍,严重妨碍法院执行工作,法院会对其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三、法院司法拍卖流程有哪些?
(一)拍卖前,查封房屋
(二)拍卖前,评估房屋
(三)第一次拍卖(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1、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2、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权人、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3、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四)第二次拍卖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五)第三次拍卖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六)变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除外。
(七)所有权转移
不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通常需要法院出具裁定书,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