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委托人介入权的规定是什么?

2024-04-12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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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纪合同委托人介入权的规定是什么?

1、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享有介入权的,此时是可以直接与委托人之间直接订立买卖合同行纪合同关系的存在。这是行纪人行使介入权的基础,如果当事人双方根本不存在行纪合同关系,而是委托、居间等法律关系,则一方当事人不可能享有介入权。

2、行纪人可以作为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卖出或者购买委托人的委托物。这就是通常说的行纪人的介入权,即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实施行纪行为时,有权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与委托人进行交易活动。行纪人行使介人权,实际上就是行纪人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与委托人之间直接订立买卖合同。

3、行纪合同的委托物必须是有市场价格的商品。这是介入权构成的要件。这一要件既是行纪人产生介入权的要件,又是判定行纪人是否在对委托人不利时实施介入以及行纪人实施介入对委托人不利时损害赔偿的标准。行纪人所依据的价格应当明确,以便能公平地行使介入权。

二、介入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哪些限制性条件

1、必须有行纪合同关系的存在。这是行纪人行使介入权的基础,如果当事人双方根本不存在行纪合同关系,而是委托、居间等法律关系,则一方当事人不可能享有介入权。

2、该行纪合同是有效合同。虽然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行纪合同,但该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则行纪人就失去了介入权,更谈不上行使了。

3、行纪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有市场定价的证券或者其他商品。

4、委托人没有禁止行纪人行使介入权。

5、行纪人尚未与第三人实施行纪行为。

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就与委托人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此时,双方应遵循《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在我国的民事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制中,我国的买卖合同和行纪合同两个合同关系,应当分别由这两个合同关系的法律调整。但是,如果在订立行纪合同或者行纪人在履行义务时告之委托人自己想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时,委托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行纪人便不能实施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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