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河救人弄丢手机,可以请求补偿吗

2024-03-07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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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跳河救人弄丢手机,可以请求补偿吗

可以,跳河救人弄丢手机,可以请求补偿。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看见有人溺水不救犯法吗

1、如果只是路人,与落水者没有关系那么即使不救也不会犯法。

2、但是有义务在身的公职人员,比如消防人员、警察等等;还有就是作为监护人或者是有照顾意思的,如果不救就会构成犯罪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有落水者是被自己带出来的。这三种情况下见死不救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见死不救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要求是法律性质的义务,并且要求其内容是积极行为。

如果有人落水了,作为路人见死不救,这种不会犯法,但是自己的良心会受到谴责。但是作为监护人或者是有照顾意思的,如果不救就会构成犯罪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涉嫌故意杀人的就会依照故意杀人罪判处刑罚。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

(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如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等可能导致行为人负有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这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成年人带着儿童游泳时,就负有保护儿童生命安全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三、见义勇为死亡享受什么待遇

1、对于因见义勇为的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应立即组织抢救,实行先抢救治疗、后付费的原则。市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可参照享受同级劳动模范的医疗待遇;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还可享受一次性最高8000元的津贴。

2、对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被评定为烈士的,除法定抚恤外,当地民政部门一次性增发30万元标准的抚恤金;未能评定为烈士的,一次性增发20万元标准的抚恤金。

3、另外,新办法还对见义勇为人员家属抚恤及家庭住房等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

《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褒扬条例》相关规定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享受相关待遇;未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失去生活来源的,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优先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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