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叫别人绰号的法律责任

2024-04-12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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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叫别人绰号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叫别人绰号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定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二、侵害名誉权要承担哪些责任

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2、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3、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叫别人的绰号侵犯了自然人的的名誉权,而侵犯了自然人的名誉权需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读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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