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质押生效的条件有什么

2024-03-07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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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质押生效的条件有什么

1、债权质押生效的条件:质押的财产是债务人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该财产可以出质;质权人与出质人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且交付了质押的财产或办理了质押登记等手续。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 哪些债权能够质押

可以质押的债权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中的债权。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兑现日期届至时,仓单、提单提货日期届至时,虽然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质权人可以不经过出质人同意,有权将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上所载款项兑现,有权将仓单、提单所载货物提取,但质权人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后不能占为已有,必须通知出质人,与出质人协商,或者用兑现的款项、提取的货物提前偿还债务,或者将兑现的款项、提取的货物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向约定第三人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向第三人提存。这里第三人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约定的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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