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未登记能否判决违约责任

2024-03-11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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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质押未登记能否判决违约责任

1、股权质押未办理登记的,能不能判决违约责任,要依据当事人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办理登记而未登记的,可判处违约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股权质押需要什么资料

1、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

2、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与质押合同;

3、双方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双方法定代表人在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出质方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8、出质方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9、出质方须出具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10、出质股份如是国家股的,还须出具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质押的批准文件。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时,约定办理质押登记,而出质人未办理质押登记的,就构成合同违约向法院起诉时,可以判决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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